济南最新落户政策
1、济南此前执行的限购政策在2011年3月份正式出台,到如今执行已经三年多。按照济南的限购政策,对居民家庭购房套数进行限定。
2、对在济南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放心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3、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其适用范围是指按购房落户政策迁入市内六区的人员,自2008年11月7日起购房落户的,本套商品房五年内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落户政策。居民申报购房落户迁入时,该商品住宅房内应无其他人员的常住户口。
4、在济南购房,如果夫妻双方都缴纳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高额度是60万元,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那么公积金高可以贷款30万元。
一、济南人才落户
(一)人才落户条件
1、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3、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人才落户办理材料
符合上述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条件随迁未婚子女且其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提交子女未婚声明,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居住证(限符合第七条第五、七款),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限符合第六条第四、五、六、七款);
4.申请人学历、学位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获奖证、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等证件;
5.申请人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济办事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手续外,还应同时出具在济注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证明的创业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可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办理。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应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济南居住就业落户
(一)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1、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公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区域落户。
2、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
3、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申请迁入本区域,应当办理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所有人中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的,其他所有人不得通过本套房屋办理居住就业落户。
(二)居住就业落户资料
1.申请人申请表(可微信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租房的可以用承租合同)
5.济南各区人社部门开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可凭身份证到社保局自助机打印)
6.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未婚声明;
8.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限配偶、子女随迁的);
9.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子女随迁的,户口簿已记载的不再提供)。
三、济南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一)落户条件
经市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落户资料
1.《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2.《军官转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
4.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证明信(落户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实);
5.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限夫妻一方已在济落户,或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时,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对入伍前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
四、济南部队军官家属随军落户
(一)落户条件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二)落户资料
1.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3.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4.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户籍证明信》。
五、济南亲属投靠落户
(一)落户条件
1、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2、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父随母自愿,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来济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落户资料
1.被投靠人申请(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或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4.亲属关系证明。
六、济南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一)落户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落户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2.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七、济南回国定居落户
(一)落户条件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二)落户资料
1.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符合申报条件(2)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3.符合申报条件(3)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需提交申请人申请、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济南具体落户办理流程
(一)现场申请
申请人带齐选择落户方案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分局审批。
(二)微信申请
第一步:微信申请
根据个人情况进行登记录入,微信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济南阳光户政,点击右下角菜单栏目“办事大厅-户籍业务办理-居住就业落户”,即可微信在线申报!
第二步:审核审批
1、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后,进入审核阶段。
2、如果条件不符合,微信会通知不予办理的原因,业务终止。
3、如果材料缺失或拍摄不规范,微信会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材料。
4、审核、审批通过,微信会通知申请人携带所有电子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办理。
5、审批不通过,微信会告知申请人审批不通过原因。
第三步:业务办理
申请人携带所有电子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办理。
济南落户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济南各区派出所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市区及县(市)城区派出所户籍业务正常受理,其他农村派出所可预约受理)。
落户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居民户口簿(仅限丢失、损坏补办)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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