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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定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经济补偿和非法终止

发表时间:2022-06-23 08:47:0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地说,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合同有效期的开始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允许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包括;

(1)在试用期内,该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用人单位拒绝应其改正。

(5)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或利用危险手段,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因法定原因解除,包括:

(1)生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没有能力胜任工作时,并且在经过培训或调整职位后仍然没有能力胜任。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的其他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限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操作的工人未接受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怀疑职业病患者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

(2)因在本单位工作而引起的职业病或伤害,已确认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在规定的医疗时间内出现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从法定退休年龄起不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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